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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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与《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常为交警大队)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会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能查清成因,在现实道路交通事故中,也存在因道路事故成因确实无法查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此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二、若是公司职工发生交通事故,而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公司凭《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能申请认定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工伤认定决定时限中止的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通常都需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未记载成因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能够作为工伤认定所需的“结论”,便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让大家有一个比较直观的了解。

三、典型案例

张三因交通事故死亡,但是其驾驶摩托车倒地翻覆的原因无法查实,交警大队于是便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某年某月某日,张三驾驶无牌“卡迪王”二轮摩托车由米花市大转盘至小转盘方向行驶。1时20分许,当该车行至省道X线X千米处驶入道路右侧与隔离带边缘相擦剐,翻覆于隔离带内,造成车辆受损、张三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对于该份《交通事故证明》,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就本案而言,交警大队就张三因交通事故死亡,依据所调查的事故情况,只能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而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已经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就事故作出的结论,也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中规定的工伤认定决定需要的“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除非出现新事实或者法定理由,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会就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作出其他结论。

也即,凭该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可以申请认定工伤的,并不会因为只有《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而无《交通事故认定书》就中止工伤认定。

标签: 事故 交通 认定 道路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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