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患者双重赔偿的依据和实务处理和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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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和职业卫生监管本身关系不大,主要涉及到职业病患者救济。应该是人社部门和法院的事情,由于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咨询类似的问题在这里我也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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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患者双重赔偿的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根据此条规定,部分职业病患者在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待遇后,会额外向用人单位主张其他费用,协商不成选择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可厚非,但是一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答案是不一定。

本条规定“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方能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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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赔偿的实务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条适用存在争议。但是民法典有个“损失填平”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的损失如果没有法律特别的规定应当以“填平”为基本原则,法律不支持通过诉讼额外获利。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损失通过工伤保险并未得到“填平”,可依法请求民事赔偿,但民事赔偿的范围应作为工伤赔偿的补充,应扣除工伤保险赔偿已覆盖的项目。即工伤保险待遇有该项目而人身损害赔偿没有的,不得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项目;工伤保险待遇没有该项目而人身损害赔偿有的,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主张的,应予支持。

职业病有迟发性、病程长的特点,随着年龄的增长及病情的变化,损失会继续扩大。到那时如认为工伤保险的待遇无法“填平”损失,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诉讼要求赔偿。

标签: 赔偿 工伤 保险 人身 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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